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停止訴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5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訴訟程序須有法定停止原因(民事訴訟法第173條及第181條至第185條所定之事由),始得由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停止。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無端遭受不法侵害,已向現任總統提出請願,請求總統指示監察院辦理調查涉及違法失職之所有公務員、非公務員之不法侵害,在聲請人之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訴訟權)受到全國各種法院(普通及行政法院)及各級法院尊重以前,聲請暫緩本件訴訟程序云云,經核不符法定停止原因。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陳雅玲法官黃國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