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3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3664號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台北看守所中)選任辯護人 鄭成東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未遂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9月10日執行羈押,至98年12月9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認原審以被告係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年、10月,應行有期徒刑9年6月,嗣經檢察官及被告提起上訴後,案經本院審理終結,甫於98年11月19日判決駁回被告上訴,被告既涉犯上開罪嫌重大,該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之重刑,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12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蘇隆惠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嘉佐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