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清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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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清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清字第4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廣隆 住台北市○○區○○○路○○○○○○號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於民國一0二年五月二十九日所提更生方案應不予認可。
債務人自民國一0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認可更生方案:一、債權人會議可決之更生方案對不同意或未出席之債權人不公允;二、更生程序違背法律規定而不能補正;三、更生方案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有背於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四、以不正當方法使更生方案可決;五、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總額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六、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而債務人仍有喪失住宅或其基地之所有權或使用權之虞;七、更生方案所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非依第五十四條協議成立;八、更生方案無履行可能;九、債務人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允許額外利益,情節重大;法院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時,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時,法院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65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復為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6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51號更生事件進行本件更生程序。依債務人於民國102年5月29日提出更生方案之記載,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期間每月支出項目包括:膳食費新臺幣(下同)6,000元、交通費1,800元、醫療費1,000元、房屋管理費1,850元、二名子女及母親扶養費14,000元、雜支費500元、水電及瓦斯費1,972元、行動電話及家用電信費(室內電話、網路及有線電視)1,500元、勞健保費975元,總計29,597元,又債務人於更生方案中載明其於履行更生方案期間每月收入約為33,653元(見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51號卷第107頁),扣除其每月必要生活開銷29,597元後,餘額為4,056元(計算式:33,653元-29,597元=4,056元),觀諸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其更生條件為每1月為1期,每期清償4,000元,係將債務人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幾近全數用於清償債務。惟債務人因擔任第三人大三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積欠營利事業所得稅2,791,000元,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並於102年6月3日以新北執辰102年度他執字第28號執行命令就債務人於第三人小林鐘錶眼鏡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核發扣押命令(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1號卷第120、124頁),而更生方案並未將上開稅捐債權列為每月固定生活支出,亦未能提出其他清償方案,而查系爭稅捐債權為有優先權之債權,依消債條例第48條第2項規定,得繼續強制執行程序,則債務人每月薪資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強制執行扣押3分之1後,債務人收入顯不足支應其履行更生方案期間每月必要生活支出,遑論有餘額供清償更生方案還款,堪認債務人確實無履行任何更生方案之可能,核屬消債條例第63條第1項第8款所列法院應不認可更生方案之事由。
三、末按,依卷附更生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記載,債務人名下並無甚有價值之財產,是本院斟酌上情,並慮及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因認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是本院茲依上開條文規定,雖裁定開始本件清算程序,惟並同時終止本件清算程序。
四、又法院終止清算程序後,聲請人之債務並非當然免除,仍應由法院斟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有關免責之規定,例如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第135條等,依職權認定是否裁定免責,故法院終止清算程序後,聲請人雖有免責之機會,惟其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如係因上述條例所定不可免責之事由所致,法院即非當然為免責之裁定,聲請人就其所負債務仍應負清償之責,附此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更生方案不予認可之裁定及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本裁定已於102年12月26日下午5時公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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