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787號聲請人即原告 周紹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87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證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107年度重訴字第787號事件,有繳案證物:台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登記謄本影本、土地登記申請書影本,因該案已確定在案,爰聲請發還等語。
二、按提出之文書原本須發還者,應將其繕本、影本或節本附卷,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發還標的即「台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登記謄本影本、土地登記申請書影本」,均非屬聲請人提出之文書原本,聲請人聲請本院發還影本,於法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書記官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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