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40號聲請人三玖裝潢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92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92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書記官馮玉玲┌──────────────────────────────────────────────────────┐│附表:96年度催字第92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有德室內裝修企│新竹市第三信用合│96年12月30日│48,795元│MB0000000││││業社 陳俊熙 │作社六家分社│││││├──┼───────┼────────┼──────┼──────────┼───────────┼────┤│002│帥易室內裝潢設│台新國際商業銀行│96年11月30日│15,984元│EC0000000││││計工程有限公司│關東橋分行│││││││ 吳金福 ││││││├──┼───────┼────────┼──────┼──────────┼───────────┼────┤│003│鑫立商行羅世證安泰商業銀行新竹│96年11月15日│37,087元│AO0000000│││││分行│││││├──┼───────┼────────┼──────┼──────────┼───────────┼────┤│004│ 葉正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6年11月15日│100,000元│ED0000000│││││竹科分行│││││├──┼───────┼────────┼──────┼──────────┼───────────┼────┤│005│ 葉國榮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96年11月30日│3,300元│BS0000000│││││竹科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