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609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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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0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60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宥寧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昱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壹仟柒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叁萬零捌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伍仟零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零貳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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