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6號聲請人 陳春雄 代理人 陳加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書記官楊依靚┌─────────────────────────────────────────────────┐│支票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陳春雄│澎湖二信民生分社│101年6月14日│2,587元│0000000││├──┼─────────┼─────────┼──────┼────────┼───────┼──┤│002│陳春雄│澎湖二信民生分社│101年6月14日│52,190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