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6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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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交字第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交字第66號原告 蘇惠英 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陳勁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交通裁決事件訴訟,應以訴狀表明起訴之聲明,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起訴未表明起訴之聲明或未繳納裁判費者,為不合程式,經定期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5條第1項、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即足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其起訴之聲明未臻明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9日以行政訴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6月26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
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富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書記官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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