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562號上訴人即被告 柯登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葉秀玲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6,500元【計算式: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13,500元/㎡×土地面積39㎡(即水塔1㎡+鐵皮棚架37㎡+碑1㎡)=526,5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書記官陳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