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3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1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世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世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世將(下稱受刑人)因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4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68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9月確定,於民國98年4月21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106年10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601835570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0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60183557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林惠霞法官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心琳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