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9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9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9776號聲請人 張振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緻琇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請提供正確完整之附表(聲請狀附表內容有誤)。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得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本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年月日、利息起算日(到期日或提示日)寄回本院。(註:請求起息之日期,須在系爭本票所載「到期日」以後(包括到期日當日),方能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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