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10號原告勝馳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17,532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書記官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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