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3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3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8309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丁○○
丙○○
一、⑴債務人丁○○、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
)玖拾玖萬玖仟壹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⑵債務人丁○○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陸萬叁仟柒佰捌拾元,及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⑶債務人丁○○、丙○○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呂明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書記官劉永城◎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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