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270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淞泰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應繳
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1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