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318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1888號
原   告 財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兼
訴訟代理人  蔡美麗 即丙○○之
      乙○○即丙○○之
被   告  高國郡 即丙○○之
       高國漢 即丙○○之
       高恩智 即丙○○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被告蔡美麗、乙○○、高國郡、高國漢、高恩智為丙○○之承受
訴訟人,應承受原告對丙○○所提起之履行契約等之訴,並續行
訴訟。
理由
一、原告聲明意旨略稱:原告與訴外人丙○○間履行契約等事件
,因丙○○已於民國90年8月16日死亡,被告蔡美麗、乙○
○、高國郡、高國漢、高恩智為丙○○之繼承人,但迄未聲
明承受訴訟,為免致久延而受損害,爰具狀聲明由蔡美麗等
人承受並續行訴訟等情,依其所提出之繼承系統表、臺灣屏
東地方法院96年7月19日屏院 家惠協 字第0960016331號函及
戶籍謄本等件,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第1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玉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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