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12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246號
原   告 丙○○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份,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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