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7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7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7592號債權人 莊越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高文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高文華之實際住居所地。
㈡債務人高文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
票、匯款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書記官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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