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易字第16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易字第166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政傑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73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對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梁政傑犯如附表一所示之貳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事實
一、梁政傑與 吳秉蒨 於民國108年年底因網路直播認識,梁政傑再經由吳秉蒨介紹認識 黃靖儒 ,並認黃靖儒為乾媽。詎梁政傑因在外積欠債務,需款孔急,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詐欺方
式,向吳秉蒨施以詐術,致吳秉蒨陷於錯誤,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以轉帳匯款至梁政傑指定之銀行帳戶或交付現金之方式,交付如附表二編號1至27所示之金額予梁政傑,梁政傑因此向吳秉蒨詐得合計新臺幣(下同)660,118元。嗣因吳秉蒨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㈡於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詐欺方
式,向黃靖儒施以詐術,致黃靖儒陷於錯誤,於附表三所示時間,以轉帳匯款至梁政傑指定之銀行帳戶或交付現金之方式,交付如附表三編號1至49所示之金額予梁政傑,梁政傑因此向黃靖儒詐得合計1,879,000元(起訴書誤載為185萬6000元,應予更正)。嗣因黃靖儒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吳秉蒨及黃靖儒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梁政傑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二、上揭事實,業經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在卷,核與證人即被告之姐 梁靜如 於偵查中之證述、告訴人吳秉蒨、黃靖儒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9日112聯發管字第00075號函、被告與告訴人吳秉蒨之LINE通訊軟體(下稱LINE)對話紀錄、被告與告訴人黃靖儒之LINE對話紀錄1份及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吳秉蒨、黃靖儒所提出之影音與錄音光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勘驗筆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15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14118號函及所附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請人、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23日元銀字第1110006799號函及所附之客戶基本資料維護、交易明細表各、告訴人吳秉蒨提出之第一銀行帳戶對帳單、告訴人吳秉蒨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告訴人黃靖儒之台新銀行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手機轉帳紀錄截圖、告訴人吳秉蒨之玉山銀行帳戶匯款資料及新光銀行帳戶匯款資料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如事實欄一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欺取財罪。又告訴人吳秉蒨、黃靖儒,雖分別於附表二、附表三所示時間多次轉帳或交付現金予被告,惟此係被告各基於同一詐欺取財目的而為之,且客觀上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並分別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各以一罪論。被告所犯之詐欺取財罪共2罪,被害人不同,核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非無工作能
力,因積欠他人債務,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財物還債,反而對告訴人吳秉蒨、黃靖儒施以詐術,致告訴人均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與被告,造成告訴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且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損失,所為實不足取。又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及所詐得金額之多寡,及其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併考量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狀況(事涉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見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660號卷第57頁)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並衡以被告犯罪手法相類,犯罪時間間隔,及我國定應執行刑立法意旨所採限制加重之原則,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就被告所犯2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被告對告訴人吳秉蒨共詐得660,118元,對告訴人黃靖儒共詐得1,879,000元,此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未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予被害人,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在各該罪名下項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游淑玟提起公訴,檢察官范文欽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書記官林雅婷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犯罪事實宣告刑及沒收1如事實欄一、㈠附表二各編號所載。梁政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陸萬壹佰壹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如事實欄一、㈡附表三各編號所載。梁政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捌拾柒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二:向吳秉蒨詐欺部分編號詐欺時間及方式轉帳/交付時間金額(新臺幣)收款帳戶/交付地點1於110年1月25日23時27分許,利用LINE向吳秉蒨、黃靖儒佯稱:錢包遺失 云云 ,致吳秉蒨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0年1月26日20時42分許30,000元被告所有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2於110年1月26日19時44分許,利用LINE向吳秉蒨佯稱:錢包找到,要回臺北多留一晚云云,致吳秉蒨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0年1月27日3時52分許5,000元中信帳戶110年1月27日14時54分許15,000元中信帳戶3於110年1月28日23時01分許,以LINE向吳秉蒨、黃靖儒佯稱:其胞姊挪用公款會有牢獄之災,須借錢解決云云,致吳秉蒨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0年2月5日13時02分許30,000元中信帳戶4於110年2月9日18時57分許前某時,向吳秉蒨佯稱:因解救其胞姊,導致生意資金缺口須借錢云云,致吳秉蒨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同上110年2月9日18時57分許25,000元中信帳戶110年2月10日11時20分許5,000元中信帳戶5於110年2月13日14時4分許,以LINE向吳秉蒨佯稱:因解救其胞姊,導致生意資金缺口借錢云云,致吳秉蒨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在右列地點,交付右列金額現金予梁政傑指定之人。110年2月13日18時許50,000元高雄市○○區○○路000號旺易興彩券行6於110年2月15日15時30分許,以LINE向吳秉蒨佯稱:因解救其胞姊,導致生意資金缺口借錢云云,致吳秉蒨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0年2月15日16時39分許30,000元中信帳戶7於110年2月15日19時11分許,以LINE向吳秉蒨佯稱:因解救其胞姊,導致生意資金缺口借錢云云,致吳秉蒨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0年2月15日21時10分許20,000元中信帳戶8於110年2月17日1時14分許,以LINE向吳秉蒨佯稱:因解救其胞姊,導致生意資金缺口借錢云云,致吳秉蒨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0年2月17日1時17分許1,000元中信帳戶9於110年2月17日16時35分許,以LINE向吳秉蒨、黃靖儒佯稱:遭綁架借款云云,致吳秉蒨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0年2月18日21時27分許18,015元(含手續費15元)中信帳戶10於110年3月2日21時13分許,以LINE向吳秉蒨、黃靖儒佯稱:因解救其胞姊,導致生意資金缺口借錢云云,致吳秉蒨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同上110年3月3日1時36分許14,015元(含手續費15元)中信帳戶110年3月3日02時許26,000元中信帳戶11於110年3月3日15時58分許,以LINE向吳秉蒨佯稱:沒有車資借款云云,致吳秉蒨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0年3月3日16時30分許4,000元中信帳戶12於110年3月3日20時28分許,以LINE向吳秉蒨佯稱:沒有車資借款云云,致吳秉蒨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0年3月3日20時36分許3,000元被告所有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元大帳戶)13於110年4月6日9時29分許,假冒陳小姐名義,以LINE向吳秉蒨、黃靖儒佯稱:不處理梁政傑資金缺口,會有生命危險云云,致吳秉蒨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0年4月6日15時14分許25,000元中信帳戶14於110年4月7日10時52分許,假冒陳小姐名義,以LINE向吳秉蒨、黃靖儒佯稱:轉帳讓梁政傑吃飯云云,致吳秉蒨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0年4月7日18時30分許2,000元中信帳戶15於110年4月8日14時22分許,假冒陳小姐名義,以LINE向吳秉蒨、黃靖儒佯稱:轉帳讓梁政傑吃飯車錢云云,致吳秉蒨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0年4月8日16時22分許4,000元中信帳戶16於110年4月8日19時16分許,假冒陳小姐名義,以LINE向吳秉蒨、黃靖儒佯稱:處理梁政傑資金缺口云云,致吳秉蒨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0年4月9日14時35分許30,000元中信帳戶110年04月09日14時35分許30,000元中信帳戶17於110年4月12日21時23分許,以LINE向吳秉蒨、黃靖儒佯稱:請黑道兄弟飯局酒店借款云云,致吳秉蒨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0年4月12日22時41分許18,000元中信帳戶110年4月12日22時45分許7,000元中信帳戶18於110年4月13日14時37分許,假冒陳小姐名義,以LINE向吳秉蒨、黃靖儒佯稱:梁政傑要處理違約金云云,致吳秉蒨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0年4月13日18時21分許10,015元(含手續費15元)中信帳戶110年4月13日18時22分許30,000元中信帳戶19於110年4月14日14時24分許,假冒陳小姐名義,以LINE向吳秉蒨、黃靖儒佯稱:曾借款梁政傑,要求代還款云云,致吳秉蒨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0年4月14日21時41分許30,015元(含手續費15元)中信帳戶110年4月14日21時47分許30,000元中信帳戶20於110年4月15日19時53分許,假冒陳小姐名義,以LINE向吳秉蒨、黃靖儒佯稱:要求處理梁政傑欠款,否則梁政傑有生命危險云云,致吳秉蒨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0年4月21日11時30分許10,015元(含手續費15元)中信帳戶110年4月21日11時32分許6,000元中信帳戶21於110年4月21日21時許,假冒陳小姐名義,以LINE向吳秉蒨、黃靖儒佯稱:支付梁政傑手術費云云,致吳秉蒨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0年4月23日17時13分許5,000元中信帳戶110年4月23日20時48分許17,015元(含手續費15元)中信帳戶22於110年4月26日13時2分許,假冒陳小姐名義,以LINE向吳秉蒨、黃靖儒佯稱:要求處理梁政傑欠款,否則梁政傑有生命危險云云,致吳秉蒨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0年4月27日12時28分許10,015元(含手續費15元)中信帳戶23於110年4月29日21時3分許,假冒陳小姐名義,以LINE向吳秉蒨、黃靖儒佯稱:要求處理梁政傑欠款,否則梁政傑有生命危險云云,致吳秉蒨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0年5月3日15時23分許2,000元中信帳戶110年5月5日18時41分許500元中信帳戶24於110年5月9日19時14分許,假冒陳小姐名義,以LINE向吳秉蒨、黃靖儒佯稱:要求處理梁政傑違約金,否則梁政傑有生命危險云云,致吳秉蒨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0年5月10日17時8分許14,000元中信帳戶25於110年5月28日10時48分許,假冒陳小姐名義,以LINE向吳秉蒨、黃靖儒佯稱:已找到梁政傑,但要先處理梁政傑欠款,債主方同意釋放云云,致吳秉蒨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0年5月28日19時58分許30,013元(含手續費13元)中信帳戶110年5月28日20時許50,000元中信帳戶110年5月28日20時2分許10,000元中信帳戶26於110年8月24日10時13分許,以LINE向吳秉蒨、黃靖儒佯稱:處理生意資金缺口云云,致吳秉蒨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0年8月24日12時44分許12,000元中信帳戶27於110年9月3日12時8分許,以LINE向吳秉蒨、黃靖儒佯稱:生活費借款云云,致吳秉蒨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0年9月3日12時25分許1,200元中信帳戶110年9月8日18時45分許300元中信帳戶合計660,118元附表三:向黃靖儒詐欺部分項次詐欺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款帳戶/交付地點1於110年1月25日23時27分許,以LINE向吳秉蒨、黃靖儒佯稱:錢包遺失云云,致黃靖儒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0年1月25日23時39分許30,000元中信帳戶2於110年1月27日14時58分許,以LINE向吳秉蒨、黃靖儒佯稱:晚上在酒店談事情需要用錢云云,致黃靖儒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0年1月27日15時12分許30,000元中信帳戶110年1月27日21時19分許15,000元中信帳戶3於110年1月28日23時01分許,以LINE向吳秉蒨、黃靖儒佯稱:其胞姊挪用公款會有牢獄之災借錢云云,致黃靖儒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0年1月29日16時49分許50,000元中信帳戶4於110年2月17日16時35分許,以LINE向吳秉蒨、黃靖儒佯稱:遭綁架借款云云,致黃靖儒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0年2月18日20時36分許30,000元中信帳戶5於110年2月21日19時6分許,以LINE向黃靖儒佯稱:因解救其胞姊,導致生意資金缺口借錢云云,致黃靖儒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依指示在右列地點,交付右列金額現金予梁政傑。110年2月22日160,000元高雄市○○區○○○路000號6於110年2月24日21時12分許,以LINE向黃靖儒佯稱:因解救其胞姊,導致生意資金缺口借錢云云,致黃靖儒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在右列地點,交付右列金額現金予梁政傑。110年2月24日40,000元高雄市○○區○○○路000號7於110年2月28日23時49分許,以LINE向黃靖儒佯稱:因解救其胞姊,導致生意資金缺口借錢云云,致黃靖儒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0年3月1日0時17分許18,000元中信帳戶110年3月1日0時31分許12,000元中信帳戶110年3月1日0時41分許30,000元中信帳戶8於110年3月2日21時13分許,以LINE向吳秉蒨、黃靖儒佯稱:因解救其胞姊,導致生意資金缺口借錢云云,致黃靖儒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在右列地點,交付右列金額現金予梁政傑。110年3月3日40,000元高雄市○○區○○○路000號9於110年3月4日23時13分許,以LINE向黃靖儒佯稱:因解救其胞姊,導致生意資金缺口借錢云云,致黃靖儒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在右列地點,交付右列金額現金予梁政傑。110年3月4日30,000元高雄市○○區○○○路000號10於110年3月3日22時29分許,以LINE向吳秉蒨、黃靖儒佯稱:沒有住宿費借錢云云,致黃靖儒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0年3月4日2時2分許10,000元中信帳戶11於110年3月5日4時15分許,以LINE向黃靖儒佯稱:因解救其胞姊,導致生意資金缺口借錢云云,致黃靖儒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0年3月5日9時18分許21,000元中信帳戶12於110年3月5日12時23分許前某時,以LINE向黃靖儒佯稱:因解救其胞姊,導致生意資金缺口而無法返回高雄處理債務云云,致黃靖儒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0年3月5日12時23分許3,000元中信帳戶13於110年3月21日7時21分許,假冒陳小姐名義,以LINE向黃靖儒佯稱:遭押走需錢解救云云,致黃靖儒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0年3月29日11時55分許40,000元中信帳戶14於110年3月29日20時25分許,假冒陳小姐名義,以LINE向黃靖儒佯稱:梁政傑遭押走,付錢解救云云,致黃靖儒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0年3月30日1時55分許30,000元中信帳戶15於110年3月30日12時42分許,假冒陳小姐名義,以LINE向黃靖儒佯稱:梁政傑沒有車資云云,致黃靖儒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0年3月30日19時3分許4,000元中信帳戶16於110年3月31日12時29分許,假冒陳小姐名義,以LINE向黃靖儒佯稱:梁政傑資金缺口調錢云云,致黃靖儒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0年3月31日15時30分許15,000元中信帳戶17於110年4月6日9時29分許,假冒陳小姐名義,以LINE向吳秉蒨、黃靖儒佯稱:不處理梁政傑資金缺口,會有生命危險云云,致黃靖儒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0年4月6日11時50分許30,000元中信帳戶18於110年4月8日11時36分許,假冒陳小姐名義,以LINE向吳秉蒨、黃靖儒佯稱:處理梁政傑資金缺口云云,致黃靖儒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0年4月8日16時28分許30,000元中信帳戶19於110年4月8日19時16分許,假冒陳小姐名義,以LINE向吳秉蒨、黃靖儒佯稱:處理梁政傑資金缺口云云,致黃靖儒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0年4月9日1時47分許30,000元中信帳戶110年4月9日9時43分許30,000元中信帳戶20於110年4月10日17時44分許,以LINE向黃靖儒佯稱:處理欠債借款云云,致黃靖儒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0年4月10日19時22分許30,000元中信帳戶21於110年4月11日17時45分許,以LINE向黃靖儒佯稱:請黑道兄弟飯局酒店借款云云,致黃靖儒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0年4月11日19時44分許30,000元中信帳戶110年4月11日21時46分許20,000元中信帳戶22於110年4月12日14時13分許前某時,向黃靖儒佯稱:處理生意資金缺口而無法返回高雄處理債務云云,致黃靖儒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0年4月12日14時13分許3,000元中信帳戶23於110年4月13日14時37分許,假冒陳小姐名義,以LINE向吳秉蒨、黃靖儒佯稱:梁政傑要處理違約金云云,致黃靖儒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0年4月13日18時6分許30,000元中信帳戶110年4月13日18時16分許30,000元中信帳戶24於110年4月14日14時24分許,假冒陳小姐名義,以LINE向吳秉蒨、黃靖儒佯稱:曾借款梁政傑,要求代還款云云,致黃靖儒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0年4月14日21時42分許25,000元中信帳戶25於110年4月15日19時53分許,假冒陳小姐名義,以LINE向吳秉蒨、黃靖儒佯稱:要求處理梁政傑欠款,否則梁政傑有生命危險云云,致黃靖儒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0年4月21日11時24分許30,000元中信帳戶26於110年4月21日21時許,假冒陳小姐名義,以LINE向吳秉蒨、黃靖儒佯稱:支付梁政傑手術費云云,致黃靖儒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0年4月22日1時54分許3,000元中信帳戶110年4月23日17時23分許7,000元中信帳戶110年4月23日20時52分許3,000元中信帳戶27於110年4月26日13時2分許,假冒陳小姐名義,以LINE向吳秉蒨、黃靖儒佯稱:要求處理梁政傑欠款,否則梁政傑有生命危險云云,致黃靖儒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0年4月26日17時29分許30,000元中信帳戶110年4月26日17時37分許20,000元中信帳戶110年4月27日10時40分許30,000元中信帳戶110年4月27日10時47分許30,000元中信帳戶28於110年4月29日21時3分許,假冒陳小姐名義,以LINE向吳秉蒨、黃靖儒佯稱:要求處理梁政傑欠款,否則梁政傑有生命危險云云,致黃靖儒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0年5月4日16時35分許3,000元中信帳戶110年5月6日17時51分許3,000元中信帳戶110年5月7日18時27分許3,000元中信帳戶110年5月8日13時50分許2,000元中信帳戶110年5月9日15時56分許3,000元中信帳戶29於110年5月9日19時14分許,假冒陳小姐名義,以LINE向吳秉蒨、黃靖儒佯稱:要求處理梁政傑違約金,否則梁政傑有生命危險云云,致黃靖儒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0年5月10日16時44分許30,000元中信帳戶110年5月10日16時51分許30,000元中信帳戶30於110年5月12日14時10分許,假冒陳小姐名義,以LINE向黃靖儒佯稱:協助梁政傑處理資金缺口云云,致黃靖儒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0年5月12日14時27分許17,500元中信帳戶31於110年5月12日15時12分許,假冒陳小姐名義,以LINE向黃靖儒佯稱:梁政傑處理資金缺口借款云云,致黃靖儒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0年5月12日16時32分許30,000元中信帳戶110年5月12日16時55分許30,000元中信帳戶110年5月12日17時01分許5,000元中信帳戶32於110年5月13日12時51分許,假冒陳小姐名義,以LINE向黃靖儒佯稱:借款云云,致黃靖儒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0年5月13日16時46分許30,000元中信帳戶110年5月14日1時50分許10,000元中信帳戶33於110年5月14日11時36分許,假冒陳小姐名義,以LINE向黃靖儒佯稱:幫梁政傑處理借款後,自己資金缺口借款云云,致黃靖儒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0年5月14日18時3分許10,000元中信帳戶110年5月14日19時57分許20,000元中信帳戶110年5月15日9時52分許25,000元中信帳戶110年5月15日9時55分許3,000元中信帳戶34於110年5月15日19時23分許,假冒陳小姐名義,以LINE向黃靖儒佯稱:自己資金缺口借款云云,致黃靖儒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0年5月15日22時48分許15,000元中信帳戶35於110年5月17日16時1分許,假冒陳小姐名義,以LINE向黃靖儒佯稱:為梁政傑處理資金缺口後,自己資金缺口借款云云,致黃靖儒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0年5月17日19時19分許10,000元中信帳戶110年05月18日20時36分許10,000元中信帳戶110年05月19日15時50分許10,000元中信帳戶36於110年5月20日18時11分許,假冒陳小姐名義,以LINE向黃靖儒佯稱:找尋梁政傑有資金缺口云云,致黃靖儒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0年5月26日4時31分許30,000元中信帳戶110年5月26日19時43分許10,000元中信帳戶110年5月27日1時49分許10,000元中信帳戶110年5月27日5時34分許3,500元中信帳戶110年5月27日22時2分許2,500元中信帳戶37於110年5月28日10時48分許,假冒陳小姐名義,以LINE向吳秉蒨、黃靖儒佯稱:已找到梁政傑,但要先處理梁政傑欠款,債主方同意釋放云云,致黃靖儒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0年5月28日19時19分許30,000元中信帳戶38於110年8月24日10時13分許,以LINE向吳秉蒨、黃靖儒佯稱:處理資金缺口云云,致黃靖儒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0年8月24日15時19分許12,000元中信帳戶110年8月24日15時44分許3,000元中信帳戶39於110年8月26日8時29分許,以LINE向黃靖儒佯稱:處理生意資金缺口云云,致黃靖儒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0年8月26日12時13分許23,000元中信帳戶40於110年9月3日12時8分許,以LINE向吳秉蒨、黃靖儒佯稱:生活費借款云云,致黃靖儒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0年9月7日10時36分許800元中信帳戶41於110年9月23日21時36分許,以LINE向黃靖儒佯稱:生活費借款云云,致黃靖儒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0年9月23日22時30分許200元中信帳戶42於110年9月11日8時51分許,以LINE向黃靖儒佯稱:處理資金缺口云云,致黃靖儒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0年9月24日17時28分許15,000元中信帳戶43於110年9月24日19時49分許,以LINE向黃靖儒佯稱:處理資金缺口云云,致黃靖儒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0年9月27日2時7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10年9月24日21時45分許)6,000元中信帳戶44於110年9月25日20時9分許,以LINE向黃靖儒佯稱:生活費借款云云,致黃靖儒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0年9月25日22時24分許2,000元中信帳戶110年9月25日22時34分許2,000元中信帳戶45於110年10月24日18時37分許,以LINE向黃靖儒佯稱:房地契抵押在在別人那邊,需錢取贖,贖回就可以還款云云,致黃靖儒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在右列地點,交付右列金額現金予梁政傑。110年10月29日155,000元高雄市○○區○○○路00號日本藥鋪46於110年10月30日17時4分許,以LINE向黃靖儒佯稱:房地契抵押在在別人那邊,需錢取贖,贖回就可以還款云云,致黃靖儒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0年10月30日18時11分許20,500元中信帳戶110年10月30日18時8分許30,000元中信帳戶47於110年10月30日22時39分許,以LINE向黃靖儒佯稱:房地契抵押在在別人那邊,需錢取贖,贖回就可以還款云云,致黃靖儒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在右列地點,交付右列金額現金予梁政傑。110年11月1日75,000元高雄市○○區○○○路000號48於110年11月4日9時57分許,以LINE向黃靖儒佯稱:處理遭陳小姐押的那段時間鬧事,造成對方損失賠償云云,致黃靖儒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在右列地點,依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0年11月4日14時31分許50,000元中信帳戶49於110年11月5日8時55分許,以LINE向黃靖儒佯稱:處理遭陳小姐押的那段時間鬧事,造成對方損失賠償云云,致黃靖儒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在右列地點,依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0年11月5日14時7分許50,000元中信帳戶合計1,87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