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65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65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品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肆仟柒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