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658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大東通運有限公司王哲謙葉添寶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合意管轄於同法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6條及510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依卷附合約書影本,雖有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惟依首揭規定,仍應由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專屬管轄,查債務人大東通運有限公司設於高雄市○○區○○○路○○○號8樓之1、債務人王哲謙戶籍地址設於臺北市○○區○○○路○段○○○巷○○號9樓之1、債務人葉添寶戶籍地址設於高雄市○○區○○○路○○號10樓之4、有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非屬本院管轄,本件債權人僅依據卷附約定書第六節其他約定事項第11點主張以合意本院管轄之約定聲請發支付命令,於法自有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書記官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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