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11號上訴人園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江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水利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375,9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6,5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工程法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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