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7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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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5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57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務人 陳振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玖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引用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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