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六八號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丙○等二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捌拾陸萬玖仟叁佰貳拾玖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捌仟陸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瑞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吳丕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