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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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85號原告乙○○
一、原告與被告鵬暐國際有限公司、甲0000000、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翰昆國際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捌萬零伍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柒佰柒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準備書狀應載明:⑴正確之訴之聲明。⑵法院分配表如何記載。⑶遵守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異議之訴相關證據。⑷遵期在法定期間提起本件異議之訴之證據。⑸本件異議之訴事實發生經過,並請按時間先後順序附證據詳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