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69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聲字第9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添喜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竊盜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累犯,有期徒刑肆月│累犯,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7年9月6日│97年7月27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及├───┼─────────┼─────────┤│查│年│97│97││案├───┼─────────┼─────────┤│年│字│速偵│毒偵││號├───┼─────────┼─────────┤│度│號│3932│4499│├───┼───┼─────────┼─────────┤││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案│年│97│97││後│├─┼─────────┼─────────┤│││字│壢簡│審訴││事│├─┼─────────┼─────────┤││號│號│2536│2993││實├─┼─┼─────────┼─────────┤││判│年│97│97││審│決├─┼─────────┼─────────┤││日│月│10│12│││期├─┼─────────┼─────────┤│││日│6│25│├───┼─┴─┼─────────┼─────────┤││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案│年│97│97│││├─┼─────────┼─────────┤│定││字│壢簡│審訴│││├─┼─────────┼─────────┤│日│號│號│2536│2993││├─┼─┼─────────┼─────────┤│期│確│年│97│98│││定├─┼─────────┼─────────┤││日│月│11│02│││期├─┼─────────┼─────────┤│││日│18│02│└───┴─┴─┴─────────┴─────────┘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玉梅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