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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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93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書記官楊宗倫附件一: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之收據。
(二)請債務人釋明每月收入新臺幣(下同)13,000元、每月支出16,080元,何以債務人仍能自96年1月起迄97年7月止,正常繳納每月17,512元之協商金額長達1年半之久?
(三)債務人稱向家人、親友、同事、朋友借款支應,請補提有收受借款等相關資料證明,並陳報家人、親友、同事、朋友之姓名、電話、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