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5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5387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法定代理人 李孟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鄧翁錦秀鄧凱晉 之繼承人、 鄧凱仁 即鄧凱晉之繼承人、 鄧凱文 即鄧凱晉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按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台端所列鄧凱仁及鄧凱文應非被
繼承人鄧凱晉之法定繼承人,請查明聲請狀所列是否有誤?如有誤,併請更正債務人姓名。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書記官童淑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