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108號原告 陳姚華 被告 許嫚容 即真富翁彩券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105年度補字第
878號於民國105年6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同年月8日依寄存予原告,經10日即同年月18日發生寄存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書記官謝明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