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家簡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簡字第72號原告 温詹秀美 訴訟代理人 何中慶 律師被告 尤汝鍊 被告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楊政儒 訴訟代理人 洪聖懿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關係人即受告知人 尤清俊 、 詹秋發 、 周詹智枝 、 游詹滿娘 ,均於本院審理時以言詞聲請參加訴訟,依法均各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茲依法限受告知人尤清俊、詹秋發、周詹智枝、游詹滿娘,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前開參加訴訟之費用。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參加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淑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書記官廖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