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侵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侵附民字第48號105年度侵附民字第4號原告乙女(即代號0000-000000,真實姓名及地址均
詳卷)兼法定代理人乙女之母(即代號0000-000000A,真實姓名及地
址均詳卷)上二人送達代收人 廖淑華 被告 吳峻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侵訴字第183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齡玉
法官林德鑫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宏谷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