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757號聲請人新南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綠大地電動機車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聲請狀狀底蓋貴公司之大、小章。(台端所提之聲請狀狀底未蓋有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印文)
二、相對人綠大地電動機車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