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64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如平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8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淨重壹點陸捌公克,含空包裝袋貳個)、海洛因香菸柒支(驗後總淨重肆點玖玖壹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戒毒偵字第21號被告蔡如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合計淨重1.68公克)、摻有海洛因香菸7支(驗後總淨重4.9918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綦詳;又海洛因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列為第一級毒品,依上開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經查:扣案之白色粉末2包(合計淨重
1.68公克,含空包裝袋2個)、白色香菸7支(驗後總淨重
4.9918公克)經送驗後,檢出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民國95年2月6日調科壹字第060010962號鑑定通知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8年3月20日航藥鑑字第0981380號毒品鑑定書各1紙在卷可稽(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6918號偵查卷第55頁、98年度戒毒偵字第21號偵查卷第12頁)。是上開扣案物品均屬毒品海洛因無誤,揆諸首揭說明,自應依法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