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5號上訴人即被告 尤麗月 上列上訴人與 潘寶如 間因105年度訴字第95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4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玉心
法官王琁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書記官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