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8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86號聲請人甲○○
五室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二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1│ 劉秀文台北銀行龍山分行│92年2月28日│16,645元│LS000000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月20日
書記官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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