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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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33號原告 陳石有 訴訟代理人張 昱裕 律師複代理人 郭明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宏銘 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陸萬零伍佰壹拾貳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台幣伍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伍萬伍仟伍佰壹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