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原告 顏佩君 被告 郭欣怡 上列被告郭欣怡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法判長法官蘇碧珠
法官蔡盈貞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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