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拍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拍字第336號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田金水 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該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乙○○○於民國(下同)80年4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成立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7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0年4月20日至110年4月19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業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第三人乙○○○又於82年10月19日與聲請人訂立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變更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為1,200,000元,並已辦畢抵押權登記在案。嗣第三人乙○○○依上開約定,分別於⑴86年3月11日、⑵89年11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⑴1,600,000元、⑵360,000元,約定自⑴86年3月11日起至104年9月25日止、⑵89年11月23日起至109年11月23日止,利息則按⑴年利率百分之5.075、⑵聲請人基本放款利率減年利率百分之0.32,均隨聲請人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而調整,且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自90年5月11日起,即均未繳納本息,計尚欠⑴本金271,774元,自92年10月15日起,按年息百分之3.95計息,暨自92年10月15日起,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⑵本金59,576元,自93年3月25日起,按年息百分之7.878計息,暨自93年3月25日起,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又相對人甲○○於83年5月2日因買賣關係取得系爭不動產,本於前開抵押權追及效力,聲請人自得列甲○○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特約事項、土地建築改良物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本院新院昭執曾4305字第27443號債權憑證、本院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土地及建物謄本(以上均影本)各1份、借據及催收款項備查卡影本各2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債務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5年2月3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及債務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永榮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附表(土地):94年度拍字第336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縣│竹東鎮│竹東│番社子│380-40│建│││68│全部││└──┴───┴────┴────┴────┴───────┴─┴──┴──┴──────┴─────────┴──────┘┌─────────────────────────────────────────────────────────────────┐│附表(建物)︰94年度拍字第33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257○○○鎮○○○○段番│住家用,│一層:│二層:│三層:│││120.96│││平方公│全部│││││豐八莊│社子小段│加強磚造│46.48│46.48│28││││││尺││││││189號│380-40│,3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