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04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於95年8月8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法第3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進發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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