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49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4943號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代理人 高鈺雯 債務人 王金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玖仟叁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本金壹拾壹萬貳仟陸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