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號原告 李高榮
李林射榴 石振寬 上一法定代理人 李俊隆 住同上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靖閔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李佳珣 律師被告 石開明 住南投縣仁愛鄉○○村○○巷00號
(另案在押)訴訟代理人 石素英 住南投縣仁愛鄉○○村○○巷00號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4年4月7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陳毓秀法官李平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