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1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6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叄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2月28日,犯修正前刑法第33
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906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11號
),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叄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范惠瑩法官陳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書記官魏文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