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1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1月間起至95年5月2日止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388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495、1632、52
89、555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范惠瑩法官陳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書記官魏文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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