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取財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5年6月19日起至95年7月6日止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852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983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鄭永玉法官江錫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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