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七七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 律師被告辛○○
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戊○○
庚○○籍己○○住丙○○○住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經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鄉○○○段第七六0地號地目建、面積一一二七平方公尺土地之分割方法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一六八平方公尺由兩造依如附表所示比例保持共有;編號B部分面積二平方公尺由被告戊○○取得;編號C部分面積二平方公尺由被告己○○取得;編號D部分面積二平方公尺由被告庚○○取得;編號E部分面積三二0平方公尺由被告辛○○取得;編號F部分面積二一一平方公尺由被告丙○○○取得;編號G部分面積二一一平方公尺由被告丁○○取得;編號H部分面積二一一平方公尺由原告取得。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戊○○、庚○○、己○○、丙○○○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坐落嘉義縣○○鄉○○○段第七六0地號地目建、面積一一二七平方公尺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原告、丁○○、丙○○○應有部分各一二六0分之二七七;被告辛○○應有部分為三分之一;被告戊○○、庚○○、己○○應有部分則各為四二0分之一。系爭土地並無不能分割之協議,又非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惟無法協議分割,為此,依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請求准予判決分割系爭土地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戊○○、己○○、庚○○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對於本院函送之本判決附圖影本,亦未具狀表示意見。被告辛○○、丁○○、丙○○○對於依附圖分割方式所取得之位置,則均表示同意。
四、按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為原物分配或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查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原告、丁○○、丙○○○應有部分各一二六0分之二七七;被告辛○○應有部分為三分之一;被告戊○○、庚○○、己○○應有部分則各四二0分之一,以及共有人間並無不分割之特約或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等情,已據原告提出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原告請求判決分割系爭土地,自屬合法,應予准許。
五、查系爭土地東面接臨未登錄國有土地巷道,西北面則接臨嘉義縣○○鄉○○○段第七五六之一、七六0之一、七四九之一、七四八之一鄉村區交通用地,土地上除原告及被告丙○○○之建物占有外,其餘均為空地等情,有地籍圖謄本、嘉義縣水上鄉地政事務所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函在卷可按,並經本院會同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測量人員至現場勘驗屬實,有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六0至六二頁),以及該地政事務所繪製之土地複丈成果圖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六三頁)。而原告提出之分割方案(即本判決附圖),除被告戊○○、庚○○、己○○經合法送達開庭通知及該附圖影本,並未到庭表示意見外,其餘被告對於依附圖所分得之位置,均表示同意。而依該附圖所示方案分割之結果,編號A部分一六八平方公尺劃為道路,由各共有人依附表所示比例保持共有;編號B、C、D、E、F、G,及H部分則依序由被告戊○○、己○○、庚○○、辛○○、丙○○○、丁○○,及原告取得。各共有人分得之土地均與道路相鄰,且原告及被告丙○○○分得之土地近似長方形、其餘共有人所分得之土地均為完整之長方形,甚有助於分得土地之經濟效用。本院審酌前揭兩造對於分割方式之意見、分得土地之完整性,並兼顧土地分割後各共有人均得依其應有部分取得土地、各共有人皆有通路足供對外聯絡等情,認本件土地之分割,以附圖所示之分割方法為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裁判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曾文欣~B法官鄭雅文~B法官鄧晴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B書記官楊國色~F0~T40附表:道路負擔比例┌─────────┬──────────────┐│共有人│負擔道路面積│├─────────┼──────────────┤│辛○○│5600/16800│├─────────┼──────────────┤│丙○○○│3700/16800│├─────────┼──────────────┤│丁○○│3700/16800│├─────────┼──────────────┤│乙○○│3700/16800│├─────────┼──────────────┤│庚○○│33/16800│├─────────┼──────────────┤│己○○│34/16800│├─────────┼──────────────┤│戊○○│34/16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