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小字第119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二
時二十四分,在本庭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