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小字第11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小字第119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二
時二十四分,在本庭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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