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四三八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柒拾肆萬玖仟玖佰肆拾捌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萬柒仟玖佰貳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陸仟玖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民事庭
法官李代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鍾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