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衍志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8月30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家事庭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書記官簡慧瑛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衍志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8月30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家事庭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書記官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