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0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0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047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丙○○同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壹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27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前就讀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時,邀同債務人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2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7萬1,006元整,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72期,每滿1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乙○○於98年10月01日起,並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2萬3,109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權人ㄧ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ㄧ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丙○○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居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呂明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證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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