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165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659號

原告 孫明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賢卿慧恒翔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9萬1,88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書記官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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