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936號
法定代理人 鐘益晨
訴訟代理人 林舒婷 律師
謝雨靜 律師
林志騰 律師
原告與被告 吳徐素清 等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8萬7,200元(計算式:16萬元+12萬7,200元=28萬7,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書記官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