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936號

原告世辰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益晨

訴訟代理人 林舒婷 律師

謝雨靜 律師

林志騰 律師

原告與被告 吳徐素清 等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8萬7,200元(計算式:16萬元+12萬7,200元=28萬7,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書記官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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